1.肢體重度以上者 , 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, 其中肢障須重度以上
2.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 , 需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通過後 , 持需求評估表及相關文件方可申請補助
3.電動代步車之申請基於安全考量 , 具視障 . 心智障礙或精神障礙 . 之多重障礙者 , 不予補助 , 且申請補助之電動代步車以四輪電動代步車為原則
4.申請電動輪椅 . 四輪電動代步車補助者 , 需另檢附購買發票 . 收據及申請人使用照片乙張
5.申請電動輪椅及四輪電動代步車 , 兩者間僅能選擇一項申請補助
6.持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 , 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(需註明所需器具名稱) , 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開立需求評估表 , 得不受本標準表障礙類別 . 等級之限制 , 但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規定